(2017)豫05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世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735号被执行人李世兴,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世兴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兴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世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