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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维、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倪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496号申请人:胡维,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13号(江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80902230Q。法定代表人:倪高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倪高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申请人胡维与被申请人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倪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运输费16万元。申请人胡维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的东风雪铁龙C4L车辆一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倪高虎银行存款16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丰义物流有限公司应收运输费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胡维车牌号为鄂D×××××的东风雪铁龙C4L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胡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