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超,彭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5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996507X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行员工。被告杨超,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英,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5日,户籍地:成都市温江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超、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合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龙 跃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