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碧兰与黄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兰,黄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686号原告刘碧兰,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瑞兰,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兰诉被告黄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碧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瑞兰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愿意承担因保全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案外人刘勇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银行存款)70000元为原告刘碧兰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碧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瑞兰银行存款7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刘勇其名下所有的财产(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