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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建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军,巩义市三金木炭机厂,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财保23号申请人:周建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被申请人:巩义市三金木炭机厂,地址在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办石灰务村。投资人:王建中。被申请人:王建中,男,汉族,1960年0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周建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三金木炭机厂、王建中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建军以所有鲁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建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三金木炭机厂、王建中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