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6133唐海保与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保,陈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6133号原告:唐海保,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陈桂英,女,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唐海保诉被告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海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海保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史丹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