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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小宝与姜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小宝,姜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苗小宝。委托代理人赵立新。被执行人姜鹏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