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小宝与姜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小宝,姜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苗小宝。委托代理人赵立新。被执行人姜鹏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