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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克茂、胡光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克茂,胡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马克茂,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光东,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芜仲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东的银行存款5718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