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克茂、胡光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克茂,胡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马克茂,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光东,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芜仲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东的银行存款5718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