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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绍明与林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明,林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05民初2333号原告:陈绍明,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住泉州市泉港区山腰海滨村崇福**号。被告:林桂忠,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香芹村许厝斗**号。原告陈绍明与被告林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绍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桂忠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陈绍明、被告林桂忠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5日,被告林桂忠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绍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2016年以来,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桂忠应偿还原告陈绍明借款10000元,并定于自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各偿还1500元,最后一期偿还2000元;二、原告陈绍明放弃利息请求;三、若被告林桂忠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陈绍明可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并就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桂忠承担(已缴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福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陈文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