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0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与张连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张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被执行人:张连杰,男性。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与张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敬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