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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支全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支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42号罪犯张支全,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南口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杭萧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支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4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张支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支全在2014年下半年、2015年、2016年、2017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7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支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张支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