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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春贵与刘义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贵,刘义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421号原告:李春贵,男,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义华,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春贵与被告刘义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春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贵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义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春贵负担。审 判 长 :张丙生审 判 员 :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杨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会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