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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住址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法定代表人:丛广平,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住址前郭县。上诉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逾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