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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徐某某、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80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徐某某、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陕0831民初8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徐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x房屋(合同登记号Y0xxxx、预售证号200xxx),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x房屋(合同登记号Y0xxxx、预售证号2007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