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麻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麻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426号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城南开发区金鹿新城小区春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菊,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麻彩红,女,1970年12月24日生,壮族,现住鹿寨县城南开发区。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与被告麻彩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付清尚欠原告的物业费等费用,原、被告的矛盾已经化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 俊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罗建appoint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