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进步街833栋3单元203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4.5公里。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