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光树与周祖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光树,周祖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64号申请人:赵光树,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周祖金,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苑C区,申请人赵光树诉被申请人周祖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祖金名下价值6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光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祖金名下价值6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