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忠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良,男,回族,1976年11月4日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4月7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良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靖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王忠良使用伪造的准驾驶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驾驶宁CD60**号客车从泾川县荔堡镇前往泾川县城时被查获。被告人王忠良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忠良于2010年10月11日初次申领了准驾驶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1月,被告人王忠良通过他人办理了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2017年3月8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王忠良驾驶宁CD60**号客车从泾川县荔堡镇前往泾川县城途经蒋丰公路3KM处,民警在查验驾驶证时发现其持有的驾驶证存疑。经鉴定,被告人王忠良使用的准驾车型为A1A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形成。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2017)甘政司(文书)鉴字078号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忠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忠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良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小燕审 判 员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