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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涛与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孙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925号原告:吴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铭,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吴涛与被告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涛撤诉。审 判 员  彭 涛���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