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涛与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孙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925号原告:吴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铭,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吴涛与被告孙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涛撤诉。审 判 员 彭 涛���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