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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畅、吕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畅,吕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畅,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惠真,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畅因与被上诉人吕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出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被上诉人吕惠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出1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