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锡康、江志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锡康,江志康,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陈家良,周绍萍,李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1295。被执行人:江锡康,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江志康,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高低塘工业区4号。被执行人:陈家良,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周绍萍,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李水军,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锡康、江志康、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陈家良、周绍萍、李水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锡康、江志康、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陈家良、周绍萍、李水军支付款项2816440.36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江锡康、江志康、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陈家良、周绍萍、李水军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江锡康、江志康、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陈家良、周绍萍、李水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锡康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江志康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家良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案已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江锡康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步月巷10号2303房(复式单元)的房屋产权,被执行人江志康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步月巷18号2204房的房屋产权,被执行人陈家良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陈涌村市良公路西侧新世纪花园18幢504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李水军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步月巷10号1805房的房屋产权。经查,上述房产均已被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