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刘俊锋、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锋,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锋,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诚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树店村。法定代表人:倪卫东,彩诚投资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第1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5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