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兰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3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兰洋,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兰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兰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兰洋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华园7街1座602房,盗走被害人郑某存放于床头的小米手提电话一台,及放在客厅沙发上一个背包内的人民币100元、港币20元。2017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将准备再次作案的被告人黄兰洋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黑色手套、硬胶片、镜子等物。经鉴定,现场大厅台面的黑色钥匙表面提取到擦试物19个STR基因分型与被告人黄兰洋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41*1028。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兰洋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兰洋的供述,被害人郑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DAN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兰洋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兰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兰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兰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兰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手套、硬胶片、镜子,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兰洋违法所得小米手提电话一台、人民币100元、港币20元,发还给被害人郑钰婷;不足以弥补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