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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荣与郭忠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郭忠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105号原告:陈荣,男,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忠仁,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陈荣与被告郭忠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陈荣负担,因原告陈荣属于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本院予以减免。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