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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德江、日照逸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江,居民。被执行人:日照逸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北001栋01单元415号。法定代表人:冷洪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冷洪英,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德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91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日照逸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冷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9203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赵德江有人民币59203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赵德江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