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力某峰、力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力某峰,力某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8民初27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力某峰,男,汉族,务工。被告:力某仁,男,汉族,个体。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力某峰、力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晋0928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力某仁位于五寨县三岔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五国用(2004)第3030503号登记的使用面积为2250.0m²土地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五房权证五寨县字第XB0125**号登记的建筑面积为2931.73m²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被告力某仁于2016年7月8日因解决经营资金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担保人为刘某某、金某某。签订借据时,被告力某仁不在现场,由其儿子力某峰代其签字。事后被告力某仁在借据上补签名,约定上述借款到期如不能归还,则利率按月息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并约定于2017年3月底付清。借款后直至现在,被告力存仁还过利息11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尚未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力某仁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已支付的11万元除外),由被告力某仁向原告李某某在2017年9月25日前还款本金10万元,同年10月25日前还款本金20万元,同年11月25日前还款本金20万元,同年12月25日前还款本金20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还款本金20万元,同年2月25日前还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万元。二、被告力某峰不承担向李某某还款责任。三、被告力某仁如未按第一项约定时限归还借款,则原告李某某有权就该项全部120万元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缠。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为7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0元由被告力某仁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润梅审判员 张希生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慧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