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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春华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华,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春华与被上诉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天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1459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春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被上诉人京都天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春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定的理由是马春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对于一审裁定,马春华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错误。一、京都华天公司在《承诺函》中的内容表述开头就表明双方系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裁定书中也认可马春华与京都华天公司直接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做了明确列举,其中第二条第四项列举的因福利发生的争议,是福利待遇纠纷案的重要法律依据。福利是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为吸引挽留人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工资报酬和法定社会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与劳动者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消费需要,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解决劳动者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京都华天公司基于劳动关系为员工办理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此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福利,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处理。三、根据相关案例显示,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补充商业养老保险而发生的纠纷,按照劳动福利待遇纠纷处理。综上,一审法院未正确全面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造成审判结果错误,为维护马春华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马春华的全部上诉请求。京都天华公司辩称,不同意马春华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马春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京都天华公司赔偿因将其商业养老保险退保造成的养老金损失2634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于1988年由北京市财政局主办设立,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8月,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决议,载明:“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各地分所均已完成从有限公司向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2012年6月,事务所正式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8月31日全国各地分所名称变更完成,均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模式运营。至此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阶段。为此2012年8月31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在所召开了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议……”。2011年12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作出《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批复》,内容为:“徐华等26名申请人: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设立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1年12月22日,京都天华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名称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徐华等自然人。后京都天华公司更名为现名称。京都天华公司就马春华的劳动关系情况提交了加盖“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信息表,其中记载了包含马春华在内的12人的入职、离职日期等信息。马春华对于其中记载的其离职日期无异议。其中显示马春华于1999年离职。就马春华所述的商业养老保险情况,经查,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为马春华趸交养老金保险。2011年11月27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为马春华投保的养老保险。2017年3月8日,马春华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对于马春华的申请不予受理。马春华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本案中,马春华要求京都天华公司赔偿因将其商业养老保险退保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该请求系基于用人单位在其离职后将为其缴纳的商业保险退保的问题所提出,因商业养老保险并非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且退保行为发生在马春华离职之后,故马春华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基于上述理由,马春华之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马春华的起诉。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马春华要求京都天华公司赔偿因将其商业养老保险退保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该请求系源于用人单位将为马春华缴纳的商业保险退保所提出,而考虑到商业养老保险并非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且退保行为亦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故马春华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春华之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马春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