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巩彩玲与杨海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巩彩玲,杨海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彩玲,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宁,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10日,住咸阳市渭城区。再审申请人巩彩玲因与被申请人杨海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4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巩彩玲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没有过错,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是合情合理的,被申请人消极逃避,强行致申请人倒地严重受伤,申请人何来过错;2.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双方责任各半,于法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事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划分责任,该案不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巩彩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彩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凤梅审判员 李翔宇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