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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山立与李信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立,李信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1556号原告:王山立,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渠,洛阳市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信海,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山立与被告李信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山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渠,李信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山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1167元,并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5年2月开始在被告组织下,在建筑工地打工,平时被告除支付部分费用外,到2017年2月28日还欠原告劳务报酬21167元,为此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李信海辩称,关于本案原告的工资,被告并没有恶意拖欠,而是工程方没有给被告结清,被告也是受害者。现在工程款还没有要到,没法给工人支付工资,被告也因为工程款的问题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山立称其自2015年2月开始在被告组织下,在建筑工地打工。2017年2月28日李信海向王山立出具了欠条,载明:“李信海下欠王山立粉刷人工费贰万叁仟肆佰陆肆拾柒元整(23467元﹣去2300元),以后在有条子全部作废,按此条结算。”庭审中,李信海认可2017年2月28日因拖欠劳务报酬向王山立出具了欠条,拖欠王山立的劳务报酬为2116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李信海向王山立出具了欠条,认可拖欠王山立的工资款为21167元,故对于王山立要求李信海支付21167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王山立要求李信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信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王山立支付劳务报酬21167元;二、驳回王山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信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元,由李信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春昱代理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周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