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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郝伟辉,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继东,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9日,执行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47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委托经随机选定的广西佳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化工路化工综合大院内第二幢203号房屋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流拍;2015年10月15日本院再次委托广西佳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公开拍卖上述标的物,又因无人购买而流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15万元以物抵债,处置上述标的物的相关费用5311元(其中评估费921元、拍卖流拍广告费2240元、执行费2150元)全部由申请人先予垫付,待执行完毕再进行清算。本院予以准许,除此之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湘合议庭笔录(2017)桂0503执恢128号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可进审判员:曾强、周华春书记员:贺湘评议: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议题。曾强:1、立案时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9日】;2、财产调查或处理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9日,执行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47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委托经随机选定的广西佳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化工路化工综合大院内第二幢203号房屋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流拍;2015年10月15日本院再次委托广西佳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公开拍卖上述标的物,又因无人购买而流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15万元以物抵债,处置上述标的物的相关费用5311元(其中评估费921元、拍卖流拍广告费2240元、执行费2150元)全部由申请人先予垫付,待执行完毕再进行清算。本院予以准许,除此之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北海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处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华春: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可进: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