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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六月与六布图格其、六图门那斯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月,布图格其,图门那斯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51号原告:六月,女,1969年6月14日,蒙古族,干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布图格其,男,40多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图门那斯图,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查干恩格尔嘎查。原告六月与被告图门那斯图、布图格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月于2017年8月24日以已经与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六月负担。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