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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8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民政局干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孩子抚养费1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