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廖君虎与被告四川中路恒物流有限公司、赖长华、永汤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君虎,四川中路恒物流有限公司,赖长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5469号 原告:廖君虎。 被告:四川中路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蒋蕤。 被告:赖长华。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喜年广场1栋38层1、2、5、6号。 负责人:武东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君虎与被告四川中路恒物流有限公司、赖长华、永汤勇、永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君虎撤诉。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