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刘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791号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6271U。法定代表人:游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容,女,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翔,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刘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