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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81号原告:宋某,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