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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陈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被执行人:陈雷,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1203执2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雷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雷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