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陈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被执行人:陈雷,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1203执2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雷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雷银行存款4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