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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素珍与镇江德良建材有限公司、丁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珍,镇江德良建材有限公司,丁丽君,邓北,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女,1962年8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镇江德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丽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丽君,女,1985年10月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邓北,男,1958年10月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邓北,该公司董事长。谢文彬,男,1978年4月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4015315,住镇江市润州区朴园小区兰亭苑37幢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素珍与被执行人镇江德良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丽君、邓北、谢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