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柴玲玲与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玲玲,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335号原告柴玲玲,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委托代理人房丽卡,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柴玲玲丈夫。被告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宫路文隆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梅,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玲玲诉被告郑州警安保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柴玲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柴玲玲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