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晓华、刘兵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华,刘兵根,杨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晓华,女。被执行人刘兵根,男。被执行人杨伟琴,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晓华与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所有的位于青原区青原苑B13栋X号车库(建筑面积17.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156176-1-2)一间。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7日10时至2017年8月18日10时止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在评估价98175元的基础上降价30%后以68722.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经过26次出价,最后由竞买人朱洪波(公民身份证号码:)以93722.5元竞得,竞买人朱洪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交纳全部拍卖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公开拍卖。经司法淘宝网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朱洪波(公民身份证号码:)竞得,并交纳全部拍卖款93722.5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赣0803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所有的位于青原区青原苑B13栋X号车库(建筑面积17.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156176-1-2)一间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兵根、杨伟琴所有的位于青原区青原苑B13栋X号车库(建筑面积17.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156176-1-2)一间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洪波(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洪波(公民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朱洪波(公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及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均由朱洪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赖 明书 记 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