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闫伟、闫小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伟,闫小燕,张珏,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赵玉成陶瓷城,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小燕,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珏,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赵玉成陶瓷城,经营场所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经营者:赵玉成,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现住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获嘉县新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师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伟、闫小燕、张珏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赵玉成陶瓷城(以下简称赵玉成陶瓷城)、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闫伟、闫小燕、张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