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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拴连与被告魏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连,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48号原告李拴连,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魏强,男,成年,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连与被告魏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拴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拴连负担。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