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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克双与被告冯祺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双,冯祺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79号原告:周克双。被告:冯祺翔。原告周克双与被告冯祺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周克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周克双负担。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