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马驹与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马驹,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6718号原告胡马驹,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仝乐峰,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会娟,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东街35号东方魅力商住大厦3号商业楼0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94422A。法定代表人肖宿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建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雷,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马驹诉被告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仝乐峰、姜会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姚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份,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郑大一附院5#、6#楼工程供应工程材料。2016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已供应材料进行了对账结算,货款共计1191499.6元,支付600000元,欠591499.6元。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已供应材料进行了对账结算,货款共计362652.5元,支付3600000元,欠2652.5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上述两笔货款共计594152.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4152.1元,逾期利息31474.59元(逾期利息以5941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逾期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合计625626.6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对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原、被告之间没有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应当视为没有利息,被告认为即使产生逾期利息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计算。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公司郑大一附院项目部供应工程材料。2016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账确认,共计供货1191499.6元。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账确认,共计供货362652.5元,已支付360000元,下欠2652.5元。原、被告当庭确认,两笔货款共计下欠货款594152.1元。以上事实有郑大一附院材料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确认的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当庭自认下欠原告594152.1元货款未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9415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1474.59元(逾期利息以5941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逾期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对账并未对具体付款时间进行明确,原告可随时主张,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以剩余货款总额5941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马驹货款594152.1元及逾期利息(以5941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马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6元,保全费3648元,以上共计13704元由被告石家庄速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