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宋军与李爱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军与���执行人李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45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