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360号之一原告: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中路7栋5-6号。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立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计,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益通波形钢板通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