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敬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79号被执行人王敬祚,男,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申请王敬祚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8-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