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新录与邢台浩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录,邢台浩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64号原告:杨新录,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田、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浩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晏家屯镇赵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马利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清,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杨新录与被告邢台浩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杨新录负担。审 判 员 刘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李春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