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段英才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51号罪犯段英才,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英才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月30日、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英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英才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段英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英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