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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李行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李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行敏,住址: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