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李行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李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行敏,住址: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执罚(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