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905李某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905号罪犯李某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京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90600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京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震追缴赃款90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