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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905李某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905号罪犯李某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京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90600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京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震追缴赃款90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捷 微信公众号“”